一、2021年度省级高校、科研院所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一)主要评价指标
1.专利质量和数量情况主要以前一年度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拥有量的增长率与年发明专利授权量、申请量的权重排名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兼顾高价值专利培育情况及发展潜力。
2.专利技术实施转化情况以专利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 等运用情况为重要评价指标,促进产学研合作和专利技术的有效运用。包括:
(1)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类似机构)负责专利转移和产业化情况,对专利实施转化的管理制度、激励政策制定落实情况;
(2)高价值专利培育情况,探索 搭建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对接平台,高校院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相关情况;
(3)专利技术自行实施情况;
(4)专利许可使用情况及许可合同备案登记情况;
(5)专利质押融资情况,投资入股情况;
(6)参加专利技术展会、交易会、对接会情况,联系技术交易平台情况,中国专利奖、黑龙江省专利奖申报及获奖情况。
3.其他知识产权综合情况综合考察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创新创造环境等)。包括:
(1)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门机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情况,制度包括职务发明创造管理办法,奖酬办法,重大项目专利申请和管理办法,有效专利维护办法等;
(2)知识产权宣传情况,包括对专利法律事务,专利申请流程,专利商用化等问题的宣传普及,配合省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开展典型宣传等情况;
(3)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包括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知识产权课程开展情况,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情况,知识产权研究情况;
(4)引入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托管情况,电子申请账户维护情况;
(5)专利权维权保护等情况;
(6)专利数据统计等工作管理情况。
(二)申报对象
具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驻省高校、科研院所。
(三)申报条件与要求
1.为达到“十四五”末期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53件,申报单位需具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提高专利数量(需有量化指标)和质量,促进专利技术运用。
2.申报单位需就以上主要评价指标 填写本单位的相应情况。在实施计划中,优先确保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以及专利实施转化工作,并参照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逐步完善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有条件实施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的单位或有条件就专利运营、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等进行探索的单位,可侧重就特定方向完成任务,与此同时也需完成确定的量化指标。
4.各高校、科研院所只能申报一项,由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申报并实施,推荐单位为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市知识产权局(驻哈的中省直申报单位可不经过推荐直接申请),经专家评审,择优重点支持。正在项目 执行 期的单位不得申报(“贯标”单位不受此限制)。
5.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对发现存在较大数量(比例)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单位,将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6.试点示范工作执行期2年。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四)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限于为完成工作主要评价指标开展的专利高价值培育、运用、管理及转化平台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人才培养,宣传培训、专利管理问题研究及知识产权“贯标”、学科建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