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对象
委托对象包括知名商会、协会、论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商务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
二、被委托专业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良好的资信、职业道德和招商业绩等;
(三)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采取资金和荣誉称号两种奖励方式。资金奖励包括:工作经费和服务费。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开展委托招商活动的经费补助。
(二)服务经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署)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千分之一提供服务费。对引进科技含量高、贡献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的服务费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奖励项目需经所在地政府考核认证,考核认证办法由所在地政府(行署)依据本办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