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奖励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必须在技术合同成交额、促成技术交易、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服务企业数量、拥有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等指标上业绩突出。(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连续两年无投诉。
奖励: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
被奖励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必须在技术合同成交额、促成技术交易、完成技术合同登记、服务企业数量、拥有技术经理人(经纪人)等指标上业绩突出。(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且连续两年无投诉。
奖励: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
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