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企业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贫困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三)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必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项目扶持资金采取项目建成并投产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方式。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账面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核算),单户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相结合方式。对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大于当期贷款总额的项目,按当期贷款总额给予5%贴息与扣除当期贷款总额后利用自筹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补助相加,单户企业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三)贫困县工业投产项目支持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可按(一)、(二)条方式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