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参加区域试验的草品种申报参加区域试验的草品种是指来源清楚,经科学选育程序获得的遗传性状相对稳定一致,与已审定登记的品种存在显著差异,完成品种比较试验,证明其某一个或多个性状(产量、品质或抗逆性)明显优于野生品种或已登记的同类对照品种,可作为生产资料在草业生产、生态修复、草坪建植及观赏中应用的各类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同时具备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田间鉴定所需生产示范种植地块。申报国外引进品种者,须提供国外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草品种申报的证明文件。转基因品种提供我国颁发的转基因草种安全证书。
(二)申报参加审定的草品种申报参加审定的草品种是指已经完成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区域试验的牧草、生态修复草和草坪草品种,以及完成田间鉴定的观赏草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