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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

助业谷 2026-02-06 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

1. 申报对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 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 生产制造、教学培训、检测检验、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

2.奖励内容

对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下一 年度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通过市(地)政府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新型研发机构, 不占用所在地区提名指标。

(二)申报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在同等条件予以 充分考虑。

3.备案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 申报,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事业类新 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财政拨款占总 收入不超过30%。

(2)具备完备的内控机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人事、  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 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3)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总额占总  收入的30%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总额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 高于5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 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4)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上  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 低于20%,或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 和技术转移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 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高级职称的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 应占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总数的30%以上。

(5)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  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与研发、成 果转化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 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 元。

(6)近3年未出现违背科研伦理、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

# 创业政策 # 大庆 # 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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