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 技成果落地转化率,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 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
2.政策分类
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 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 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 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以 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 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 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3. 申报条件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支持上年度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 省内企业。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来自高校 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 让、技术许可,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 登记。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为单一合同且未享受过省级财政 补助,实际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 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在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 变更。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须在省内落地转化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支持上年度在省内落 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我省高校、科研 院所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 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或已签订作价入股协议。技术交易未享受 过省级财政补助,合同到账金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或有 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增资入股协议为准)。转让 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 更。交易的科技成果买方或作价入股的主体(即被入股企业)应 为我省企业。
(三)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支持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 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火炬中心认定或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办公场所、固定从业人员且以技术转移为主营业 务的转移机构(企业),已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无不良信用 记录等情况。转移机构应为促成技术合同省内落地的第三方机构, 不得为技术合同的买方或者卖方,依托高校院所备案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除外。转移机构应与成果卖方(或买方) 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且促成省内落地的技术合同完成在“全国技 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的认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