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认定的省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数字化(智能)车间已投入使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已制定了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五)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
(六)经省诚信办比对,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