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疾病领域
临床专科数量 拟建设心血管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肾病、消化系统疾病、骨科疾病、皮肤疾病、中医等8个疾病领域和麻醉医学1个临床专科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具体设置和数量详见附件)。
二、申报条件
1.省内三级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具有省内一流的临床医学研究设施,具备病例床位资源、生物样本资源和伦理审查条件。
2.在申报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临床研究人才队伍。中心负责人近五年须主持/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3.在申报领域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取得了标志性成果,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得到同行公认。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我省相关学科的发展。
4.联合省内本领域的优势单位,建立覆盖省、市、县(市、区)医院紧密协同的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鼓励疾控机构和从事药物研发生产、动物实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因测序、细胞制备等相关单位参加。
5.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对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6.已建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疾病领域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医疗机构不得再次申报相同疾病领域的中心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7.在相同疾病领域/临床专科,同一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三、相关说明
1.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以重点病种/技术领域划分,每个医疗机构在一个疾病领域/临床专科中只能申报一个重点病种/技术领域;
同一所大学隶属的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重点病种/技术领域只能推荐一个机构申报,申报时须上传学校支持申报的推荐函作为附件。
2.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地)科技和卫生健康部门推荐,向省科技厅报送,评审后择优认定。市(地)所属医疗机构申报时,须上传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支持申报的推荐函作为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