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 实体。
2.政策定位及额度
(1)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省级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规模以 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 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 元,对有效期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 减半。
(3)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是国家级的资质认证,证明 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 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 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 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3.服务对象及支持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 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以下八大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 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 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 价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 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注意事项
在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定期填写报表。每年3月底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 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https://hjrz. chinatorch.org.cn) 完成年度火炬统计企业年报的填写。每年5月 底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 与单点登录平台完成高企发展情况报表的报送。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完成加计扣除备案和数据填报工 作,在汇算清缴时,将研发费用纳入汇算清缴报告中,汇算清缴 时申报到税务部门。企业自行留存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以备税务部门抽查。每年汇算清缴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 关报表,如A701012 、A701010 表,税务相关报表应及时报送, 未按时上报的企业将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省级相关科
技项目等。填写数据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便于企业3 年后重新认定。
(3)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维护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 3年,认定后每年要做好研发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撰写立项报告。 每年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保证研发费用占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 条件。每年申请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 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 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应根据预计年 销售收入,按照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制订研发费用投入计划,并根 据实际研发项目合理分配、归集研发费用。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进 度,适时为新技术、新工艺申请知识产权,尽量避免知识产权集 中、批量申报。
(4)高新技术企业抽查注意事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建立随机抽查和 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查。”企业在认定高企后,还要随时准备好配合相关部门抽查工 作。企业需备好以下资料待查:①知识产权证书;②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③研发活动证明材料;④研发费用明细账及相关凭 证;⑤高新收入证明材料;⑥科技人员证明材料;⑦产学研合作 证明材料;⑧检查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5)省级认定奖励资金使用要求。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 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黑龙江省 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