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玉米、稻谷、大豆(含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杂粮、马铃薯为直接原料,生产预制调理品、即食食品及其他精深加工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
享受内容:
补贴对象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贷款(不包括企业集团、总部转贷)当年支付的利息,按照不高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贴息,单个企业贴息年度不超过500万元。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企业同一项目已给予补贴的不再重复支持。
享受条件:
1.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2.纳入当地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3.企业生产产品纳入《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使用情况;5.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6.无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商标侵权、偷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在政策执行期内受到查处的。
各县(市、区)粮储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上一行政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申请企业如实填报黑龙江省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2月底前分别向所在地粮储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