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黑龙江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业规〔202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简称“市级创业基地”)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创业基地的确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级创业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各类小微企业15户以上,就业人员150人以上。
(三)从事创业创新管理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创业辅导师至少1人,引入或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至少1家。
(四)服务有特色,有较完善的扶持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10%。
第七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企业及人数、是否开展公益性服务、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三种服务功能。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25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至少1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2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参加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至少1次。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75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至少1次;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至少1次。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7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至少1次。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市级创业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基地由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基地进行实地核实。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组织基地入驻企业进行满意度测评(见附件1),并出具推荐文件(附推荐基地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并添加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基地专项审计报告。
(六)上年为入驻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台账、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扶持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服务办法、制度、标准和流程。
(八)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数量(提供基地入驻企业名册、入驻合同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基地吸纳就业人员情况(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大庆市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大庆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大庆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创业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制度。市级创业基地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基地运营情况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市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和服务情况,特别是台账建立、服务质量及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创业基地工作总结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市级创业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应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级创业基地变更运营主体须重新申报。

